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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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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颁布地方性法规保护“母亲河” 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3-09-04|浏览次数:397
本报讯 甘肃省日前出台了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重要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填补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和黄河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以及罚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多处提到环境风险、应急联动等相关内容,为指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底线思维,常态化管控生态环境风险,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安全根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据介绍,甘肃省也将重点做好严格黄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完善黄河流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黄河流域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黄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积极科学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此外,《条例》对于入河排污作了明确要求,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交办兰州、白银、临夏、甘南4市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4509个,已基本完成监测、溯源、分类命名编码等信息填报工作,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已完成排污口整治3903个,填报完成率86.56%。
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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